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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5月4日消息,上海金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莘庄海关关于上海金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关缉违字[2018]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莘庄海关

沪松关缉违字[2018]012号

当事人: 上海金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 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143号3层323 室

法定代表人: 夏阳

海关代码:3122280273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6日代理巴斯夫上海涂料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无铅阴极电泳乳液1票,报关单号为221320171000017858。当事人将该票报关单项下无铅阴极电泳乳液的单价申报为CIF1美元,总价申报为CIF40000美元。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单价为CIF1.85美元,总价为CIF74000美元。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8215.5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4937.5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8年1月8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申请改单。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